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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民服務
服務守則
服務守則
更新日期:113-03-05
發布單位:花蓮港務警察總隊
提供優質的服務,加強便民服務,提昇機關形象,本總隊同仁從事為民服務工作,應切實遵守之原則:
壹、服務台輪值人員部分:
主動導引民眾,提供必要協助。
態度親切誠懇,禮貌周到,讓民眾感覺受重視。
服裝儀容合宜,服務台並放置名牌。
堅守崗位,臨時需要離開服務台時,應請同仁代理,並清楚交代未完成之服務事項。
貳、工作同仁部分:
答復詢問應熱忱盡責,受(處)理案件應快速有效率,並應熟悉業務程序及內容,隨時掌握最新法令,提供民眾正確資訊。
來電(話)應盡速接聽,表明服務單位及姓名;應答時應清晰合宜,使用各種禮貌用語。
落實代理人制度,如因公外出或請假,應清楚告知職務代理人待辦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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