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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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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幼專區

發布日期:111-09-13

更新日期:111-09-13

發布單位: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刑事警察隊

政院定義數位、網路性別暴力 列10大類型多面向防範
網路發達,也讓性別暴力不再侷限於言語或身體的實體侵害,行政院性平會參考聯合國、歐盟等相關規範,對數位、網路性別暴力給了定義,並羅列十大類型,包括網路跟蹤、網路性騷擾、性勒索等,從多面向防範網路性別暴力。

網路使用率普及化,也讓性別暴力不再侷限於言語或身體的實體侵害,利用敲鍵盤打字或是轉發圖片,又或者是利用社群平台追蹤、騷擾對方,造成的傷害日益嚴重,但法制面要怎麼規範?要先定義網路性別暴力。

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長吳秀貞表示,「第一句就是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的這個方式先點出來,後面的定義其實就是CEDAW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6段,所做成的性別暴力。」

參考聯合國、歐盟等資料,行政院列出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十大類型,包括網路跟蹤,像是傳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件或訊息,利用網路監視他人活動,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,網路性騷擾,具有性別暴力的言論,性勒索,人肉搜索,甚至是造成死亡威脅,運用網路招募引誘進行人口販運,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,偽造或冒用身分。看似完整,但似乎與民間團體的期待,仍有落差。

數位女力聯盟祕書長張凱強認為,「這10種態樣有點太過稍微扁平,不夠結構化,也有比較沒有包含到所謂現在台灣社會正面臨很多,更新穎的數位性別暴力態樣。」

科技日新月益,像是AI人臉換置技術在網路上也被廣泛非法利用,造成莫大傷害,民間團體希望性平會也能多聽他們的聲音,共同強力防範網路性別暴力。性平會也將就公布的規範,讓各部會檢視相關法律面是否需要補強,同時進行政策宣導、實證調查。
資料來源:公視新聞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