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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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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幼專區

發布日期:112-02-02

更新日期:112-02-02

發布單位: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刑事警察隊

什麼是數位性暴力?
什麼是數位性暴力?
      行政院根據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》,將性數位/網路暴力定義為:「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,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。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,包括身體、心理或性之傷害、痛苦、施加威脅、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。」
  較相似的概念是《數位時代下的性暴力》一書的兩名作者亨利(Henry)與鮑威爾(Powell)稱這種暴力形式為「科技促成的性暴力」(Technology-Facilitated Sexual Violence)更廣義的看待為;不只發生在網路空間,與性有關的攻擊、騷擾或傷害,也包括在數位世界以外,運用通訊科技的施暴行為,像是使用交友軟體騙炮等各種犯罪形式。
「科技促成的性暴力」五大面向
一、網路性騷擾(Online Sexual Harassment):
包含網路霸凌、網路跟騷、針對性/別的仇恨言論、不受歡迎且與性有關的留言、復仇式色情、強暴威脅、收到性邀約或與性有關的影像。男性與女性都會遇到網路霸凌,女性則有較高比例遇到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騷擾。
 
二、性別或性傾向的騷擾(Gender- and Sexuality-based Harassment):
施暴者可能是一個人,或是一群人。多發生於聊天室、論壇或透過E-mail、社群媒體的性騷擾行為,包含性別和性傾向相關的仇恨言論、強暴威脅、損及個人名譽的網路謠言、假帳號攻擊、誣指他人施暴、虛擬強暴(Virtual Rape)。
 
三、網路跟騷或過度追求(Cyberstalking ; Cyber-Obsessive Pursuit):
除了真實生活的跟騷行為之外,合併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跟蹤騷擾或是監控。某些研究顯示,男性較有可能成為跟蹤騷擾的受害者。
 
四、數位圖像性剝削(Image-Based Sexual Exploitation):
受害者因影像遭到散布, 網路性騷擾(Online Sexual Harassment)。
  1. 製作或攝錄性私密影像:當事人可能知情可能不知情;該次性行為可能是合意可能非合意;合成照片或影像,像是Fake porn、Deepfake porn。
  2. 分享或宣傳性私密影像:受害者可能是被散布影像的當事人,也可能是被脅迫去分享他人的性私密影像。
  3. 威脅要散布性私密影像:親密關係中以此脅迫受害者,或是駭客以此脅迫取得金錢利益。
五、使用通訊服務施暴(the Use of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to Coerce a Victim into an Unwanted Sexual Act):
  1. 以黑函、利誘、威脅等方式,迫使受害者涉入路性愛或線下的性行為,或是脅迫受害者揭露私密影像或資訊。
  2. 使用交友網站或交友軟體約受害者見面,進而強暴。
(資料參考來源:勵馨基金會官網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