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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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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幼專區

發布日期:114-05-08

更新日期:114-05-08

發布單位: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刑事警察隊

【抓到你了!I got u!】拍攝兒少性影像l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
兒少性剝防制條中「招募、引誘、容留、媒介、協助或以他法,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、自行拍攝、製造性影像、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、語音或其他物品」之規定,已提高罰則處十年有期徒刑,另「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」,已增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,對此,警方嚴正呼籲勿侵害孩童身體隱私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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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來源: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