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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全球資訊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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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幼專區

發布日期:114-10-13

更新日期:114-10-13

發布單位: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刑事警察隊

性影像防治
性影像防治微電影-偷拍篇
當影像不再紀念美好,而成為利益的工具
隨著科技的發展,偷拍行為愈發猖獗,為強化隱私權之保障,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,彰顯我國司法對性隱私的重視與保護。
刑法第319之1條:未經他人同意,無故以照相、錄影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319之3條:未經他人同意,無故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請勇敢說「不」。
「終結性影像,沒有人是局外人」,不拍攝、不散布、不持有不法性影像,勿受情緒勒索提供或轉傳性影像,大家一起遵守,防制性影像散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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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來源:NPACareU婦幼抱抱